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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站招商行测常识判断:行政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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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测常识判断中,法律是常考点,2号站招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我们会学到非常多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那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后什么时间产生效力、产生什么样的效力也是我们需要掌握学习的内容。今天中公教育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效力内涵
1.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2号站代理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不得朝令夕改。



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3、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三、效力对比区分
拘束力VS确定力:都是不能改变,怎么区分?



四、习题练习
1.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 )

A.拘束力 B.不可变更性 C.确定力 D.限制性

答案:C。【中公解析】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2.( )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A.拘束力 B.执行力 C.确定力 D.强制力

答案:B。【中公解析】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通过以上讲解分析,中公教育希望各位同学可以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这一知识要点,准确判断考试中这一考点的问题。